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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石脑油消费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作者: 鑫源化工 编辑: 鑫源化工 来源: 鑫源化工 发布日期:2013-07-28
信息摘要:
根据目前的消费税税收政策,除煤油以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石脑油、燃料油外,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所有油品几乎都要缴纳消费税.笔者认为: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对石化企业生产的石油…

     石脑油企业消费税管理一直是各级主管国税机关消费税税收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有效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多年从事税收征管和稽查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石脑油企业的消费税管理。东光鑫源化工专业生产甲醇乙醇等。

    (一)规范应税油品税目,实行无差别税率

  根据目前的消费税税收政策,除煤油以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石脑油、燃料油外,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所有油品几乎都要缴纳消费税。笔者认为: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对石化企业生产的石油产品名称在有关技术资料、购销合同、财务资料、税务发票等方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建议国家对石脑油、溶济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油品按吨设定统一的消费税税率;三是建议税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石化企业免税油品的跟踪管理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问题的纳税评估,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巧换名目偷逃消费税,另一方面,在部分油品用途多样的情况下,通过加强评估分析,可以达到规范操作、堵塞漏洞和规避风险的根本目的。

 (二)完善石脑油管理办法,实行应税油品备案、鉴定制度

      针对税收管理对象复杂、管理资源短缺以及税企之间关于应税或非应税的争议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是建议总局应尽快出台新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并就如何核定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办理退(免)税手续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细、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以便于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执行,并能有效降低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难度和执法风险;二是建立应税油品备案、鉴定制度。即企业生产的各种油品,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税务机关根据产品性质、用途进行准确界定。税企双方有争议的,再由税务机关采样,委托权威机构对其化学、物理属性进行鉴定,以*终确定是否属于应税成品油产品范围,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对同时利用石脑油及重油作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应要求分开核算、分别申报,尤其要求企业对存货数量进行明细核算,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核算的企业,一律取消其退(免)消费税的资格,防范无生产能力企业利用政策违规避税。东光鑫源化工专业生产甲醇乙醇等。

     (三)强化油品企业税收管理,实行专业化人才培训

      目前,总局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对提高企业自我遵从度,正确引导企业利用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发挥了积极的宣传、引导作用。但是,石化企业专业性强,特别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税收管理对象复杂、管理资源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功能,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数量”查询项目,使税务人员能通过认证系统直接查询所辖纳税人(特别是生产企业)是否有外购燃料油、润滑油等油品加工业务,查看所辖纳税人是否存在销售应税油品业务以及应税油品销售数量。实时网上认证比对,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监控,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将油品消费税纳税人全部纳入监控范围,有效避免漏征漏管现象;二是要加强对成品油税收管理人员化工专业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技术、专业知识和税收政策,培养一批既懂化工又懂税收的高素质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三是要建立石脑油购、销两地税务管理机构的信息交流和情报交换机制,不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调研工作的深度和税收征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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